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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华:原生性宗教与国家治理问题探究*   2017年11月16日 bet365vip

[内容提要]原生性宗教作为在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中形成的、与民族的社会文化浑然一体的宗教系统,历来就是中国宗教多样性的重要组成,亦是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它无论作为一种文化系统还是组织实体,都是社会的有机组成。在治理视角下,本文提出民族的原生性宗教首先是由于理解与定位的问题带来了治理实践中的难题与困境,从而带来了民族的原生性宗教是否应该治理,该如何治理,何种活动符合法律与政策等种种问题。通过问题反思对原生性宗教的价值做出多维的分析,给原生性宗教更广阔的空间,使其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服务。

 

[关键词]原生性宗教;国家治理;民族宗教

 

当代中国宗教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多样化和复杂化,只有通过有效的国家治理来引领和掌控,才能使之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在特定民族的自然人文环境中形成的、与民族社会文化浑然一体的原生性宗教系统,历来就是中国宗教多样性的重要组成。它作为一套观念和象征体系,是其民族精神世界的守护者,是道德价值的维系者和巩固者,是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而它作为与该民族伴生共长的、植根于民族群体传统社会、文化和习俗中的宗教形态,又以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形式,对民族的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无论它是作为民族群体的精神信仰、文化内容还是社会组成,原生性宗教治理都既是中国宗教治理的重要部分,也是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就原生性宗教与治理问题的探讨,学者们有的从原生性宗教在中国民族群体中的处境和位置的宏观视角提出它在民族地区的治理领域应该具有的重要作用,也有学者以原生性宗教与边疆、地方、基层治理的关系与互动为探讨议题。总之,原生性宗教在治理领域中的重要作用是研究者们的主要关注点。除此之外,我们必须从原生性宗教在中国社会中的定位与处境,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的位置以及治理的思路与方式等方面来思考原生性宗教治理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代中国社会语境中,宗教问题越来越被提及、被探讨。不可否认的是,有什么样的宗教理解就有什么样的宗教治理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宗教在中国社会里,因种种原因,其生存处境和社会评价一直是一个特殊、敏感的议题。卓新平先生在其《中国宗教与文化战略》中这样描述中国宗教理解的困境,其一,“中国无宗教”的心结增加了宗教理解的难度;其二,宗教被视为“落后文化”增加了其参与社会文化建设的难度;其三,宗教被“政治化”增加了其适应当今中国社会政治的难度;其四,对宗教“有神”论的贬低增加了消解与主流意识形态张力的难度;其五,把宗教与敌对势力关联增加了宗教与当今社会和谐共处的难度。[1]而在学界,因受到西方的影响而将具备特定要素的“体制化”的宗教作为对宗教的理解和界定,这样带来的结果典型地表现在中国社会对“五大宗教”的认可而对其他宗教现象的忽视。实际上,我国的“宗教”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制度性宗教的种种特性,特别是体制性宗教之外的民族的、民间的种种信仰现象,因其不符合制度性宗教特征,而被排除在“宗教”之外,遭受到不同的待遇与理解。

 

理解与认识上的模糊、偏差带来治理实践中的困境和难题。中国社会大量存在的民间信仰、大众崇拜、民族地区的祖先崇拜、祭祀仪式等信仰崇拜活动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定位?该不该治理?该如何治理?只有定位清晰了,治理才能有效展开。关于原生性宗教,学者们进行过诸多的关注和研究。比如金泽将原生性宗教与原始宗教、创生性宗教、民间信仰进行对比,以概括它的基本内涵。[2]王建新则将原生性宗教定位为我国民族宗教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强调它是在特殊的自然人文环境中形成的、与本土性社会文化浑然一体的宗教系统,它与形成于异文化环境、在文化传播和涵化过程中融入本土文化的次生性宗教系统相互融合,而塑造一个族群的宗教文化类型。[3]综合学者们的成果,结合本文的主题,我们可这样理解中国的原生性宗教:原生性宗教指产生于民族群体特殊的自然人文环境中,与该民族群体伴生共长的、植根于民族群体传统社会、文化和习俗中的宗教形态,它通常以“祖先崇拜、自然崇拜、鬼神信仰、巫傩祭仪”为主要内容,具有原初性、弥漫性等种种特性。西南少数民族传统宗教如彝族的毕摩宗教、纳西族的东巴教、羌族的释比、苗族的“巴岱雄”、景颇族的“董萨”等等,都属于原生性宗教范畴。

 

国家治理作为由政府、市场与社会相互耦合而形成的一种整体性的制度结构模式。由不同的制度安排、组织形态和治理机制构成的制度系统,共同维系着一个国家整体的秩序治理,并在此基础上协调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4]它是国家公共权力控制和引导政治、社会活动的运作行为,强调的是“国家”在其中发挥的重要的自主性作用,也考虑到了治理理念所强调的社会诉求,而强调与(社会)其他要素之间的互惠与共生状态。[5]在宗教越来越深刻地参与到民族群体的社会生活,越来越频繁地进入民族地区公共事务当中,发挥它特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的时候,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它在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原生性宗教的治理问题探究

 

(一)对原生性宗教的定位与理解问题带来宗教治理上的困境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的原生性宗教在观念上被视为“迷信”和“落后风俗”加以打压和批判,没有看到它作为与民族群体伴生共长的、与本土性社会文化浑然一体的民族传统所具有的“原初性、弥漫性、嵌入性”的基本特点。而这样的特点与特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无论是民族群体的情感、认同还是社会秩序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南民族地区,原生性宗教的代名词就是“迷信”,从在民主改革时期开始,汉文“宗教”一词进入民族地区,毕摩活动、释比活动、董萨活动,统称为“迷信活动”,时至今日,这个观念和词的表达还是如此,要进行诸如此类宗教活动,民众和官员都说是“这几天要做迷信活动”;少数民族大学生请假回家参加宗教活动,请假条写着:“家里做‘迷信’,特请假三天,批准为谢!”政府要举行大型活动,有祭司表演,老百姓也说“快去看某某祭司今天的迷信表演”。汉文的贬义词“迷信”,在少数民族中就是“宗教”的含义。

 

在认识上的误解与偏差又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在管理上,时而是“迷信”、时而又是“文化”的原生性宗教,其归属、管理部门并不确定,在有的地方属于民族宗教部门管理,而有的地方归于文化部门。大规模的、频繁的宗教仪式活动不是作为“迷信”而遭到禁绝,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文化展演”而压抑了其内在的、本应该具有的功能与作用。对于原生性宗教的治理,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界限非常模糊。对于制度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我们可以看到有国家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进行规范。如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团体的各项权益从法律上确定下来,标志着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的宗教事务,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管理转向依靠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重。然而,民族地区的原生性宗教祭祀活动非常频繁,有很多大型的祭祀活动都是在公共空间举行,涉及的群体数量、动用的财力和资源十分巨大。我们是否应该对此进行治理?该如何治理?怎样的活动才在法律与政策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原生性宗教的活动场所问题

 

原生性宗教有着大量丰富的宗教仪式活动,但并没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当少数民族群体到沿海打工,他们的祭司也随之到了沿海,祭司一边打工,一边为族人祭祀天地、驱魔排难、消灾祈福,从这个案例我们可见少数民族对其宗教的依赖。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因为原生性宗教没有纳入国家管理层面,没有受到政府重视,全部在“地下”活动,一经发现就是在搞“迷信”。一个专家曾经谈到,机场有穆斯林的礼拜房间,为什么我们少数民族却要像小偷一样,悄悄地“礼拜”?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对办理宗教事务和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场所、慈善机构、编写资料、宗教节日以及举行宗教仪式等。对于少数民族精神层面的需求,政府应该更多关注。时代在变、社会在变,少数民族宗教的变化与提高却相对不足。我们可否扶持他们的活动场所?我们可否扶持他们编写、发行和散发有关其民族宗教或信仰的刊物?我们可否扶持他们、规范他们的仪式?

 

(三)重视原生性宗教的宗教节日

 

西南民族地区普遍盛行的火把节就是一个宗教性的节日活动,它最重要的内涵是祈福、保平安。火把节的第1天用一只黄色母鸡祭祀祖灵,迎接火神;第2天祭祀山神、火神,保庄稼不受侵害,为了娱神,举行赛马、选美等系列活动;第3天送火神,驱害虫、神灵保佑家里的牲畜肥壮,保佑寨子平安。由于经济等原因,“火把节”已经被理解为简单的“狂欢节”。但如果你走到乡村,你会发现另外的状况:寨子的头人们和祭司们在神圣的测算祸福,从天象、属相等选择火把节的日子,一旦确定下来,不可更改,否则带来灾害。3天的火把节既娱神,也娱人。在西南民族地区各个民族宗教都有众多仪式,以凉山美姑义诺地区“吉觉”仪式为例,美姑、雷波、马边、峨边近80万彝族是不过火把节的,因为历史上过火把节时,下了一场“红雪”,带来很大灾害,这片操“义诺”口音的彝族不再过火把节,但你发现火把节前后,这里的彝族并不平静,他们以另外一种宗教仪式在与神灵对话,即“吉觉”仪式,义诺方言彝族简称这种仪式为“安全会议”。因为这个仪式是保平安和丰收的,与火把节的性质是一样的。

 

无论是火把节还是“吉觉”仪式,反映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平衡的价值观。不仅人类群体内部应该和谐相处,人类与自然之间也应和谐相处。诸如这样的宗教节日,我们不能简单用“文化活动、招商引资”来理解与代替。

 

(四)原生性宗教良莠俱在的情况严重

 

应当看到,跨越多个社会历史时期的民族地区,在快速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剧变与转型期中,多种社会价值带来的激荡比汉族地区更加激烈,难免出现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情况。由于在治理实践上的问题菁芜杂陈,带着巫术成分的原生性宗教在其发展中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不少问题。诅咒、驱邪是原生性宗教的重要仪式内容,有的民众间矛盾居然用诅咒等巫术处理,破坏了社会安定,加深了彼此间的仇视,特别是仪式期间,夜夜此起彼伏的祭司经咒声、铃铛声扰民不断,法事后的草鬼、泥塑、树枝、鸡血等到处扔弃,这种宗教活动,由于政府不好规范,经常处于无序状态。彝区有家农户,其招魂鸡(仪式用来招魂的母鸡)被邻居偷吃后,赔偿经费高达3000元,为了平息事件,公安机关不得不出面。

 

类似这样的宗教活动在民族地区很多,但相关的治理措施与制度尚不完善。如何发掘原生性宗教的积极因素,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弘扬原生性宗教中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人们从迷信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逐步实现原生性宗教向现代人为宗教的转化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三、对原生性宗教治理的思考

 

国家治理是一个制度系统,涉及了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等各个领域,它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技术三大要素。以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乃至生活方式的形态存在于民族群体中的原生性宗教,与世界性宗教不同的是它带有深厚的民族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深刻的根源,它的信仰群体即是民族群体本身。长期以来,原生性宗教都依附于产生它的社会组织结构,自然形成了一整套生存、延续和发展、传承的既定模式。因此,原生性宗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属于“自理”的范畴。与世界性宗教不同的是国家的在场与参与、主导的因素并不多。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无论是我们前面所谈到的“迷信”之污名化和政策上的限制,还是各种“文化展演、招商引资”的举措,都实实在在地对原生性宗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从国家治理到社会治理再到社区的、宗教本身的自治,在这样一个层级系统中,政府如何把握治理中的“度”?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在原生性宗教治理体系中应该处于何种位置?对原生性宗教的哪些方面进行治理?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原生性宗教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社会学家一直关注宗教管制类型,芬克根据管制的性质把它分为扶持和压制。有学者认为我们国家目前宗教的管理“以国家为中心的选择性管制模式”,其特征是政治化解读宗教、分类管理与弱势平衡。有时,看似“扶持”政策的背后,是只关注原生性宗教的文化性,而忽略其宗教性。忽略其宗教性就是忽略其神灵世界的神圣性、宗教行为的庄严性,这样可能让其在外来宗教面前处于“弱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放弃自己原生性宗教而转信其他宗教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凉山彝族地区,过去加入非法宗教组织的就很多。政府经过持续10多年的打击,有的组织消失,有的转入“地下”继续活动。当我们调查这些组织成员时,他们理直气壮地说:“毕摩宗教不能改变凉山现状如吸毒、艾滋病、抢劫偷盗,但我们哪个有这些恶习?我们讲卫生、讲团结、不吸毒、不偷抢,哪点不好?”而云南、贵州彝族、苗族、布依族等民族加入基督教的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应该从制度上反思原生性宗教在民族地区的发展。

 

(二)对少数民族原生性宗教的价值做出多维分析

 

对于西南少数民族,原生性宗教的很多宗教“价值”能够提供现代教育中缺乏的东西,特别在道德和伦理领域更是如此。为此有必要对少数民族原生性宗教的价值做出多维分析。要分析当前原生性宗教体系中合理与不合理、正当与不正当的因素,哪些是代表落后消极并应该逐步削弱和消解的,而哪些又是顺应社会文明的进步方向而应该提倡并扶持的?我们应该给予原生性宗教多大的生存发展空间?原生性宗教在治理领域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在一种有效的法规、制度基础上更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所以要解决好原生性宗教与国家治理,只有对原生性宗教价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足够清晰的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国家治理的原则。

 

(三)政府应给原生性宗教更广阔的空间,使其进入社会公共领域

 

在民族地区,原生性宗教真正的作用是在私人领域。进入公共空间、公共领域也只是“表演”。如羌族的释比,地震过后的羌区,人们陷入巨大悲痛,屈指可数的释比为人们消灾祈福:亡者的安葬、亡灵的指引、活着人的安抚、未来的祈祷等。但在“弘扬民族文化”旗帜下,在公共领域中,释比完全是在表演与“杂耍”。看到这种现象,我们不禁会思索:怎样让原生性宗教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为社会服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宗教治理”意味着“某种来自外面或上面(私人或半公共与公共的层次)或通过自我监管(民主的宗教集会、非正式的宗教网络、协会和团体)的监管能力”。[6]对宗教治理而言,公共的非国家行为体和各种半公共和私人因素都非常重要。在全球化时代,“治理”已不再是政府的专属事务,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尤其是相关的宗教组织,已不可避免地参与到“治理”事务中来。原生性宗教作为民族群体信仰与文化的根底,它与民族地区的社会控制与秩序建构有着深刻的关联,并能为社会的公共价值构建、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民族文化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原生性宗教作为民间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的重要作用,以提高社会自主治理能力,在国家主导和引领的前提下,发展多中心治理格局。

 

(四)原生性宗教需要不断改革,满足民众精神需求

 

任何一个宗教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是不断在变革的。彝族的毕摩、纳西的东巴、羌族的释比作为宗教祭司制定戒律、修改仪式、创造咒语等等,极大地满足了民族群体的精神需求,无不令后人歌颂传唱。西南少数民族的原生性宗教,我们不能忽视其断裂的现象。原生性宗教在历史上一直依附于统治阶级,在新中国成立前主要依附于土司,后来销声于公共空间,私下秘密活动。1978年之后,原生性宗教开始不时进入公共领域。但问题是,社会在变革,原生性宗教其宗教行为、宗教观念、宗教体制在很多方面还停留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状态,没有人去改革,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致使其出现很多问题,最大问题就是不能很好引导民众在道德上、行为上的提升。虽然国家出面提出保护,但只是从文化层面,不能从宗教层面,使得其保护软弱无力,不能提高宗教品位,满足不了少数民族高层次的精神追求。

 

(五)加强法律保障、反对歧视原则

 

对于原生性宗教应该通过国家和相关社会措施予以保障,国家有义务通过相关法律和社会政策途径,实现和保障其积极因素的发挥,去其糟粕。对于原生性宗教的歧视和不尊重现象是不妥当的。综观我国宗教,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宗教越来越深刻地参与社会生活,原生性宗教虽然不像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那样影响深刻,但原生性宗教从来没有离开过这些民族,原生性宗教自产生之日起,其观念、仪式就以解决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张力结构为主要任务,各原生性宗教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是其实质都是一样的。

 

四、结语

 

如何治理、如何更好地治理宗教问题是我们思考与探索的主旨和中心。原生性宗教与国家治理议题涉及作为中国宗教多样性的重要组成——原生性宗教的定位、特点以及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应该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总之,宗教的治理需要以国家为主导的顶层设计,科学决策,以实现多元主体的价值追求,需要有针对性地兼顾宗教的特性,为宗教的正常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宗教治理的主旨体现在原生性宗教的治理中,就是要将民族的身份、认同、情感、社会等“民族特性”纳入到宗教治理的考察与研究中,就是要努力使原生性宗教持续地发挥其正面的能量,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成为构建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在治理领域发挥重要的功能与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族宗教与国家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ZDB123)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卓新平:《中国宗教与文化战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83-96页。

[2]金泽:《民间信仰的聚散现象》,《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2期。

[3]王建新:《民族宗教研究的理论创新及拓展》,刘成有主编:《宗教与民族》(第六辑),2009年版。

[4]张慧君:《国家治理模式构建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5]徐湘林:《“国家治理”的理论内涵》,《人民论坛》,2014年第4期。

[6]Veit BardSecularism or DemocracyAssociational Governance of Religious Diversity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2007p.50.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16年第4期)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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